索引号 000014349/2024-42585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4-03-19
文号 暂无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州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3-19 15:19

黔东南府办发〔202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东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东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1〕1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23〕10号),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管理单位”,是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由社会资本投入建设营运的管理单位。

第四条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督促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施、质量安全、运营、分配和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申报上级补助资金等工作汇总、统计、上报全州目标完成任务和年度考核工作。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做好项目立项审批、中央预算内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统筹各县(市)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格。州财政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做好资金拨付工作,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州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保障、土地手续、规划手续办理等工作。州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做好纳税服务。州水务局负责落实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执行民用水价格。凯里供电局负责落实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执行民用电价格。州金融办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融资贷款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办理企业备案,对运营管理单位上报的申请档案资料进行核查及备案,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后续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房源,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准入

第六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该在申请地就业或居住;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县(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

(四)未在申请地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五)各县(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黔东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供居住证明材料、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印证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四)各县(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分配制度,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请材料。

(二)审核。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应立即开展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具体告知时限由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审核完毕后,运营管理单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档案资料提交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分配。房源分配方案,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园区企业、学校独立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运营管理单位按本办法自主受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分配名单应立即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九条  按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具体租金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租金价格

(一)定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进行评估;运营管理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拟定租金标准报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布。

(二)定价调整。市场租金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需调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报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认可后方可进行调价,调价程序按定价程序执行。

(三)产业园区、学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制定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向项目所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

(四)估价机构应具有相应的估价资质。

第十一条  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承租期间,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承租人,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租金收据(发票)等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配租,签订租赁合同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房源不足情况下,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情况。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各县(市)自行确定。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清退。住房租赁合同统一使用《黔东南州xx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范本)。

第十四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采取单位集体租赁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各自责任权利。申请单位每季度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入住人员相关情况。所有通过单位集体租赁方式入住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查。纳入管理的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资格核查工作。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一)不在申请地工作或居住的;

(二)因家庭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四)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五)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

(六)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七)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或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性质的;

(八)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九)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十)其他应当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后,运营管理单位应书面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并给予承租人最长不超过1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提取。

第十八条  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应不低于规定年限,期限届满后需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由运营管理单位向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出手续,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保障对象准入条件不符,租赁价格、租赁期限超出规定,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等情形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问题台账,督促相关运营管理单位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知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暂停运营管理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处理并报县(市)人民政府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定期对各县(市)开展核查及备案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中如发现承租对象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符合退出情形情况的,责令运营管理单位立即对承租对象予以清退并取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存在手续不全、产权不明、债务纠纷及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等情况,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县(市)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对县(市)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费优惠。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项目名单由县级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供给相应部门,由相应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相应增值税和房产税。

第二十三条  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新建、改建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县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并抄送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租户可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黔东南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黔东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2.黔东南州xx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范本)

   附件1:黔东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doc

   附件2:黔东南州xx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范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