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贵州民营经济迅速发展,民营经济税收收入占全省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了39.2%,已经成为贵州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柱、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贵州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多措并举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一、加大民营经济资金支持力度
一是2011年起设立10亿元规模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长,到2018年规模已达17.5亿元,每年将6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二是从2012年起省级每年安排7亿元、全省每年共安排10亿元以上,实施“3个15万元”政策,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全省每年扶持微型企业2万户以上,带动8—10万人以上就业。
三是省财政统筹农业、旅游、煤电、流通业等方面的资金,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二、着力缓解民营经济“融资难”
一是2014年以来,省财政会同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筹措资金建立风险补偿资金,针对微型企业、中小工业企业、园区中小企业等不同类型民营企业“融资难”特点,陆续推出了“黔微贷”“贵园信贷通”“贵工贷”等融资政策产品,建立“风险补偿+以奖代补”激励机制,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极大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是积极推进落实“4321”政策性融资担保政策,有效解决小微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是设立白酒应急转贷资金,有效缓解仁怀白酒企业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防止资金链断裂。
三、认真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
一是下调增值税税率1个点;对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提高至年销售额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低于1000万元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是认真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优惠政策,严格落实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加大乱收费治理力度,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零收费”。
四、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一是要求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要载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价格扣除标准,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二是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将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型企业政策作为监督检查内容之一,对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型企业政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三是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有关政策,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采购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预留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