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岑巩县泰康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祖刚,住所在贵州省岑巩县经济开发区沙田桥头,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充装批发及零售。(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行政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开展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MA6GQAD71J,联系电话为13885516736。
你(单位)于2023年8月7日实施了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的燃气用户凯里市环城东路300号杨三姐渣辣子牛肉庄在2023年8月7日凯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凯里市餐饮企业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子存在就餐区使用燃气钢瓶的行为事实,你公司未尽到对杨三姐牛肉庄的燃气钢瓶、燃气灶等设施定期检查的法定义务,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州住建局对莫菲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凯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笔录是认可的;
证据二:凯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莫菲武、张天华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对蔡竹先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对燃气用户(凯里市环城东路300号杨三姐渣辣子牛肉庄)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证据三:泰康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代理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证据四:被委托人莫菲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合法有效;
证据五:泰康燃气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人组织身份合法有效,且正常经营,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证据六:泰康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祖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合法有效。
2023年11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黔东南建(执)城罚听告字〔2023〕第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应当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有积极配合调查和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且本次行为尚未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失的社会危害性后果,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1万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码:52260023000001080779)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岑巩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略)
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9日